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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次研修,改法典名稱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權益保障法),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權益保障法,總統於112年2月8日公布。因應法典內容訂定多項涉及地方政府應行協助事項,花蓮地檢署書記官長陳少康兼任犯保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自112年3月24日起偕同主委徐正隆牙醫師、主任一同拜會社政、勞政、衛生及警政單位;3月24日拜會社會處、3月29日拜會衛生局、4月25日拜會警察局,由犯保花蓮分會主任說明業務聯繫事項,各局處首長知悉新法相關內容後,將建置業務聯繫窗口,促進新法上路後業務順利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