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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0月22日凌晨4時許,被告於KTV飲酒後,竟無照駕駛自小客車,嚴重超速逆向行駛,迎面撞擊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腹部骨盆下肢鈍傷開放性骨折等嚴重傷害,當場身亡。本案為縣內首件國民法官案件,訂於民國113年5月7、8日進行審理程序,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宜蘭分會(下稱本分會)主任委員張謙一及專員陪同被害人家屬進行審理程序。
本分會於接獲本案後,即於偵查階段協助被害人家屬申請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及「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委任分會律師處理訴訟事宜,使家屬能夠安心圓滿被害人喪禮。
本案審理程序前,並由分會律師透過視訊會議及圖文說明,使家屬了解法庭座位、開庭審理流程並詳細解說每一階段含義,本分會專員並積極協助公訴蒞庭檢察官了解家屬訴求,為庭期作完善之準備,其中被害人之一名孫子表示願意出庭當證人,以訴說對於被害人之思念,因考量該名孫子為未成年,於徵詢其意見後,同意由本分會專員於未成年孫子為闡述時在一旁陪同,以適時留意其情緒及身心狀況。
分會律師於審理階段協助被害人家屬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被害人訴訟參與」,使被害人家屬能全程參與訴訟過程,並賦予其就相關事證及科刑範圍即時表達意見之權利,因此本案審理第二日,被害人家屬分別訴說此事件所造成之影響、對於被害人離世之不捨,因該週末正值母親節,家屬更是痛哭自己沒了母親。
連二日的集中審理,本案於5月8日下午1時30分進行評議, 同日下午5時宣判,被告就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十年 內再犯酒駕致死罪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同法第 185條之4第1項肇事逃逸致人於死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全案可上訴。
被害死亡或重傷,循法申請有保障,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或重傷,請家屬撥打【0800-00-5850(鈴鈴-我保護您)】專線,洽詢法務部所成立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