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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公布在案,其中第六章保護機構增訂第九十二條有關保護機構之公開透明原則,本會原已訂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會務資訊公開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並經法務部於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保字第一一OO五五一OO四O號函同意備查,配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原則及本要點過往實施情形,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訂定目的用語。(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修正依法應主動公開事項及增訂公開時點。(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本會應主動公開事項。(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因本法第九十二條為財團法人法之特別規定,本法未盡事宜,應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辦理,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五點。
五、現行規定第六點及第七點配合變更點次。(修正規定第五點及第六點)
六、修正會務資訊公開方式用語。(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增訂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