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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公布在案,有關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安全維護或涉及人身安全事項,包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受刑人脫逃事件之處理機制,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人身安全維護,以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發送等,為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精神,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有具體保障作為,避免因犯罪行為人之危險性、威脅性、反社會性或情緒不穩之行為,使保護服務對象心生畏懼或有遭受危害之虞,且提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分會(以下稱分會)執行服務之依循,爰擬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人身安全保護服務實施要點」,其要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