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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公布在案,法案明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各項權益,包含對於經濟支持權的保障,並於本法第十六條訂有經濟補助之規定,其中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下列經費補助:一、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據此,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就現行保護業務資助項目表(範圍與標準)之緊急資助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所訂定之核發緊急資助金紓困補充規定,以及犯罪被害補償金改採單筆定額補償後,已無殯葬費補償,改由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均納入本作業規定,以落實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急難救助方面之經濟支持。
而本會為建立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補助標準,提供工作人員經評估保護服務對象之個別化需求後,有更多元及彈性適用,訂定包含緊急資助金、紓困緊急資助金、喪葬費用、治喪交通及住宿費用及喪葬文件事務費用補助等項目之標準及作業程序,提供工作人員有所依循,爰擬具「急難救助服務標準及作業規定」,其要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