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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自九十九年九月起開始試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一百零一年九月起擴及全國各地方檢察署辦理,至一百零六年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實踐修復式正義」列入十二大重點議題之一,為落實相關司改決議,法務部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完成「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之修正與函頒,正式全面性推動於偵查階段案件之修復式司法方案。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三讀通過,增列檢察官於偵查中、法官於審理中得轉介修復等規定,正式將修復式司法成文化、法制化。
而自法務部試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之時,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分會(以下稱分會)與地方檢察署相互合作,提供相關協力措施,均行之有年,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公布在案,修復式司法已納入本法第四章內容,可謂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一環,本會有必要將修復式司法之精神在通常業務,以及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以下稱保護服務對象)參與修復程序事項予以規範,以保障保護服務對象權益,爰擬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辦理修復式司法業務實施要點」,其要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