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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重傷害被害人服務計畫」(新名稱: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保護服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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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公布在案,有關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保護服務及經濟支持為本次修法重點之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即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另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業務:一、生理、...、醫療...等協助。」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下列經費補助: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費用。」均屬與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服務之相關規定。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原訂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重傷害被害人服務計畫」,並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以法保字第一O五OOO五三五一O號函核定實施,配合本法有關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保護服務及經濟支持之規定,並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的保護服務工作模式,深化服務內涵,爰擬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重傷害被害人服務計畫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 修正目的用語及依據本法條文。(修正規定第一點)
- 修正適用本要點之保護服務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 增訂提供保護服務對象服務措施。(修正規定第三點)
- 增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措施應遵循之一般原則。(修正規定第四點)
- 增訂兒童或少年之最佳利益考量原則。(修正規定第五點)
- 增訂教育訓練及觀摩學習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 增訂特別評估之運用及項目。(修正規定第七點及第八點)
- 增訂重傷犯罪被害人類型及追蹤關懷頻率。(修正規定第九點)
- 增訂非本要點規定範圍需求之處遇方式。(修正規定第十點)
- 增訂結合專業人員及專業服務機構。(修正規定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
- 增訂專業人員之運用或服務應遵守專業倫理及守則。(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 增訂專業人員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照顧指導服務。(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 增訂由本會訂定費用範圍及本會所屬分會(以下稱分會)訂定支付標準。(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 增訂定義本要點所稱之經濟支持。(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 增訂依本法第二條之適用關係。(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 增訂評估經濟狀況之審酌事項及評估對象。(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 增訂經濟支持補助之通用原則。(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 修正申請補(資)助應備齊文件。(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 增訂醫療補助項目。(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 增訂申請醫療補助金之條件、標準及核定報結方式等。(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 增訂申請就醫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之對象、標準、審核事項及核定報結方式等。(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及第二十四點)
- 增訂照護補(資)助項目。(修正規定第二十五點)
- 增訂申請銜接照顧費用補助之情形、暫時補助、標準、核定報結方式及上限金額等。(修正規定第二十六點至第二十九點)
- 增訂申請重傷生活照顧津貼之條件、標準、核定報結方式及停止支給情形。(修正規定第三十點至第三十一點)
- 增訂申請特殊照顧費用補助之條件、標準、項目及核定報結方式。(修正規定第三十二點)
- 增訂分會承辦人員應提交審查小組之情形及文件。(修正規定第三十三點)
- 增訂審查小組成員之身分及人數。(修正規定第三十四點)
- 增訂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程序之方式。(修正規定第三十五點)
- 增訂審查人員或審查小組之意見或決定。(修正規定第三十六點)
- 增訂審查結果核定產生方式。(修正規定第三十七點)
- 增訂代為審查機制。(修正規定第三十八點)
- 增訂審查結果之通知。(修正規定第三十九點)
- 增訂聲明不服及複審之程序。(修正規定第四十點)
- 增訂複審小組成員之身分及人數。(修正規定第四十一點)
- 增訂複審小組進行審查程序之方式。(修正規定第四十二點)
- 增訂複審結果核定產生方式。(修正規定第四十三點)
- 增訂有關生活重建、就業需求、教育需求及特殊需求之資源運用方式。(修正規定第四十四點至第四十七點)
- 增訂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照顧指導及辦理活動方式。(修正規定第四十八點至第五十點)
- 增訂實施效益指標。(修正規定第五十一點)
- 增訂服務滿意度調查及負向回饋之處理。(修正規定第五十二點及第五十三點)
- 增訂特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準用規定。(修正規定第五十四點)
- 增訂專業人員或專業服務機構之所得申報。(修正規定第五十五點)
- 修正本要點實施及修正方式用語。(修正規定第五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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