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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經法務部以法八九保決字O三六一一O號函核定施行「資助受保護人就學要點」,提供無資力之犯罪被害人在學子女學雜費補助,協助其家庭生活重建。
然行政院於一百十二年六月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包含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三萬五千元、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加碼補助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及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等措施,並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上路,然本會之資助係屬於法務部補助,因不能重複申領補助之規定,為避免犯罪被害人在學子女無法再申請本會就學資助,爰依據教育部召開行政院指示三部會就學金加碼補助規定研商會議決議,規劃修正本會助學措施加碼補助規定,爰擬具本會資助受保護人就學要點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依據及緣由。(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資助項目名稱及適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免資力審查情形及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修正資助學程分類及資助金額。(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應備文件內容。(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修正申請截止日期及展延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增訂適用起始學期。(修正規定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