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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申訴處理作業要點總說明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訂有申訴制度(94條至96條)。本法為依據歐盟被害人權利指令第五條(犯罪被害人有申訴權),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制度之精神,訂定申訴對象、方式、申訴決定做成之期限、通知補陳及不予處理之事由等規定,俾利犯罪被害人或家屬對分會提供之服務認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提出申訴,以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自身權益或提出興革意見。
為讓本制度能夠落實執行,本會依本法第96條就有關申訴與再申訴之調查程序、應迴避之事由、決定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申訴處理作業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 目的。(第一點)
二、 申訴對象。(第二點)
三、 迴避事由。(第三點)
四、 申訴方式。(第四點)
五、 受理申訴。(第五點)
六、 作成決定時間。(第六點)
七、 申訴事件不予處理之情形。(第七點)
八、 調查人員。(第八點)
九、 申訴事件調查原則。(第九點)
十、 通知補陳。(第十點)
十一、 學者專家協助調查。(第十一點)
十二、 暫時停止提供服務。(第十二點)
十三、 申訴調查報告及處分通知。(第十三點)
十四、 處分方式。(第十四點至十七點)
十五、 提出再申訴。(十八點)
十六、 再申訴調查人員。(十九點)
十七、 再申訴調查報告。(第二十點)
十八、 再申訴處分之通知。(第二十一點)
十九、 準用之規定。(第二十二點)
二十、 申訴對象不服之異議。(第二十三點)
二十一、 異議之處理。(第二十四點)
二十二、 異議之決定。(第二十五點)
二十三、 異議之效力。(第二十六點)
二十四、 差別或歧視對待之禁止。(第二十七點)
二十五、 主動揭示申訴方式及相關規定。(第二十八點)
二十六、 本要點訂定與修正之規範。(第二十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