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113年度「馨生公益市集」馨生人展售活動採購案 (採購案號113AP006)
- 發佈單位: 總會
- 附件下載: ZIP 壓縮檔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113年度「馨生公益市集」馨生人展售活動採購案
(採購案號113AP006)
投標須知
(112.6.30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 本標案名稱:113年度「馨生公益市集」馨生人展售活動採購案
- 採購標的為:
¨(1)工程。
¨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R ( (3)勞務。
- 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R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 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R (2)非共同供應契約。
- 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83萬7,076元
- 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83萬7,076元
- 上級機關名稱:法務部
- 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法務部(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 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 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 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 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
- 本採購為:
R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 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R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委託社會福利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3-2)比價;¨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_;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非填第4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填第1款或第2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_);¨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R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R(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 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門檻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A)
¨選項A: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惟簽署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高之門檻金額。
¨選項B: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2.服務及工程服務:(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A)
¨選項A: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惟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選項B:依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R(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R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不論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 。
(4)本採購就取得或使用無人機部分應符合下列條款(與招標文件其他條款有不一致者,本條款優先適用)
(4-1)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且符合下列規定:
(4-1-1)屬機關取得財物者,廠商所供應標的,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
機關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
[例如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由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妥適訂定。]
(4-1-1-1)廠商履約所供應之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
B.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
C.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1-2)其他: 。
(4-1-2)屬機關取得服務者,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使用之無人機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
機關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
[例如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由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妥適訂定。]
(4-1-2-1)廠商履約所使用之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
B.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
C.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2-2)無人機操作人,均應具民航局核發之合格專業操作證。
(4-1-2-3)群飛活動飛經紅區者,其飛行計畫須經交通部及(或)活動所在之地方政府審核通過。。
(4-1-2-4)法人應訂定作業手冊,經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並經民航局及(或)地方政府同意飛航活動申請。
(4-1-2-5)其他: 。
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註1)
適用資安檢測等級 | 適用情形 | 排除適用情形 |
一、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中階等級(註2)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飛經禁航區、限航區、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機關公告之紅區 2.無人機重量25公斤以上 | 經上級機關核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 同意免予適用者。 |
二、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初階等級(註2) | 飛經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紅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適用: 1.無自主導航且無攝影功能。 2.經地方政府同意免予適用者。 3.紅區所在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或競賽等低機敏性活動並報經地方政府備查。 |
三、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初階等級及群飛系統資安檢測(註2及3) | 群飛架數200架以上且預計群聚人數達1,000人以上(註4) |
註1:本表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係針對一般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之基本需求,機關得依個案特性提高檢測安全等級。又因機關使用情境(例如涉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適當資安標準妥適訂定。
註2:本表所稱產品資安檢測等級及檢測項目,係指「無人機資安聯合驗測實驗室」訂定之「無人機資安保障規範」第二部分產品資安測試安全等級及檢測項目(或其他同等級之標準或規範),並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得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
註3:本表所稱「群飛系統資安檢測」,係引用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發布之「物聯網場域資安防護評估指引」安全等級L1級(或其他同等級之標準或規範),針對應用層、網路層及感測設備層所包含設備之一般性安全功能的資安要求及測試評估,並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另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
註4:群聚人數門檻係參考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對於「大型群聚活動」之定義。
註5:機關應視個案實際情形於採購預算編列資安檢測費用。客製化之財物採購,第1次型式檢測費用由機關預算支應;勞務採購,機關依使用架數、使用頻率等因素評估所需檢測費用。
- 本採購:
¨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R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 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R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本案無開放電子投標。
-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R(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R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30 _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R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R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提供採購標的之樣品
-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R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 113 年11 月 8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臺灣高等檢察署第三辦公室5樓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
-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3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議價、比減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 本採購開標採:
R(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 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5千萬元):
¨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 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
-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規定(無押標金者免填):
(1) 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無法使用本方式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2) 未採線上繳納者,其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 (1)勞務採購。
R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 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 ;R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10 %。
R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本點不適用。
-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3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決標翌日起5工作天內。
-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 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 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 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五十二之一、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僅適用於植栽工程驗收合格後給付全部植栽價金之情形)額度為全部植栽價金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25%),於機關給付全部植栽費用時扣回,作為廠商植栽養護植之擔保,無須另行繳納。
-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8120610);帳號:2061-01-0001139-4;戶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匯款後,廠商應將匯款資料提送機關)。
-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
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
1.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 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 本採購:
R(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小額採購。
- 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1-2)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R(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R(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由機關敘明一定分數或序位及其相對應之獎勵金)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3)最高標。
- 本採購採:
R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 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R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R (2)否。
-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無。
-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R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
- 登記有案之法人團體。
-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 廠商切結書(正本)。
- 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頁(正本)。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R(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如全份招標文件。
- 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無。
¨(1)主要部分為: 。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 。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R(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R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R (1)新臺幣。
¨(2)外幣: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臺幣或外幣: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R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R (2)投標須知。
R (3)投標標價清單。
R (4)投標廠商聲明書。
R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 (7)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
¨切結書1
¨切結書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
¨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 (8)資訊服務採購案,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R (9)其他:投標廠商授權書、投標廠商授權書
-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前開規定廠商投標應提出文件缺漏,以及部分文件(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各項切結書)未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章、增/刪投標標價清單及詳細價目表項目或數量者,以及本案開/審/決標期間發現有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為本人或廠商向原任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均為不合格標廠商。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 投標文件須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下 午 5 時 00 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
-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 本案招標期間,廠商針對招標文件內容問題,得與承辦單位洽詢(聯絡人:本會綜合推廣組蔡組長,電話:(02)27365850轉分機66)。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4款規定,投標廠商對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服務-其他-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查詢)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 本案投標廠商無限定為納稅或非納稅身分,投標廠商如屬免繳營業稅者,決標後之本案契約總價金,本會依決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請參閱[契約條款第5條第1款第2目]規定)。
- 廠商所填「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之分項價格未依招標規定比例填寫者,評選會議納入評分考量;如經機關評選為優勝廠商且該廠商同意參與後續機關之邀請議價,則視為廠商同意決標後分項價格依招標規定之比例調整,廠商不出席議價即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議價不成),機關依評選須知邀次一序位優勝廠商議價或廢標辦理。
-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本會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不影響總標價意思表示,得允許廠商更正。
- 廠商投標時所附投標文件非機關招標文件所要求部分,本會不予審查;廠商得標後本會亦不受該超出部分文件之拘束。
- 本會辦理現場開標、審標、評選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評選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評選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參加評選,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 廠商參加開標之代表非廠商負責人或無法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與現場開標、審標者,均應繳交投標授權書(加蓋與投標文件所蓋用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標代表如無投標授權書/或身分與投標授權書所載不符/或投標授權書所蓋印章與投標文件不符者,視同未派代表到場(不得進入參標)。開標過程中禁止使用通訊設備(經主持開標人員同意者除外),或有干擾開標程序進行之行為,如經勸導仍不配合者,本會得要求其離場。
- 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臺北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將依『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 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應遵照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要求,於聘用人員時注意性別平衡,落實性別友善職場之觀念與作為,對於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女性、跨性別、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