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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學生實習教育作業要點總說明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為建構專業服務體系,自本法主要章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來,依本會及所屬分會工作人員工作規則辦理人員招募,聘任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等專業背景人員擔任專任工作人員,惟考量目前人力市場競爭激烈,為提早培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工作領域人才,促進學術與實務交流,將接受大學或大專校院學生實習制度化,爰擬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學生實習教育作業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適用關係。(第二點)
三、應提供實習之最少名額及除外情形。(第三點)
四、得申請至本會或分會實習之資格。(第四點)
五、學生向本會或分會提出實習申請期間。(第五點)
六、學生實習期程及時數。(第六點)
七、學生申請實習應檢附文件。(第七點)
八、申請實習之審查期程及審查方式。(第八點)
九、實習學生之實習內容安排。(第九點)
十、實習督導之資格及報請本會同意之例外情形。(第十點)
十一、實習學生知情同意規定。(第十一點)
十二、實習學生繳交實習報告之期程。(第十二點)
十三、不得由實習學生獨自進行之實習內容。(第十三點)
十四、對於實習學生予以勸導、協調、督促改善或終止實習之情形。(第十四點)
十五、實習學生得向本會提出申訴之情形。(第十五點)
十六、發給實習證明之條件。(第十六點)
十七、於第二點但書情形時仍適用之規定。(第十七點)
十八、本要點之實施程序及修正方式。(第十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