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本月瀏覽人次:16228 | 累計瀏覽人次:4683513
就近關懷,在地互相扶持
Contact Us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專、兼任人員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修正總說明
為規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分會工作人員,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本會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經法務部核准定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兼任人員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然因應目前出差旅宿之方式及金額已與過往不同,行政院於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本會考量有關出差旅費之報支應更符合實需,故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調整規定結構及內容,名稱並修正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國內出差旅費支給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標準之緣由。(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報支數額。(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交通費報支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增訂陪同外賓出差報支之標準。(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增訂住宿費報支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第八點)
六、增訂不得支領雜費之情形。(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增訂患病及因事故阻滯之適用。(修正規定第十點)
八、增訂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兼任人員適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