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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保護志工參與會務費用支給要點修正總說明
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對於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分會(本會所屬分會以下稱分會)的組織運作定有保護機構專章,以持續推動保護機構專業化、多元化及透明化發展。
本會考量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志工參與會務費用支給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係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核准實施,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進行修正,迄今已二十年時間,實有必要因應實際保護志工參與會務運作狀況進行修正,以保障保護志工權益,爰擬具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志工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費用支給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保護志工參與工作得支給膳雜費之情形。(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支給膳雜費標準及交通費之適用情形。(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支給交通費之參照標準。(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正住宿費之標準。(修正規定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