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本月瀏覽人次:478 | 累計瀏覽人次:4688079
就近關懷,在地互相扶持
Contact Us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專任人員調動補助支給辦法修正總說明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後,依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鑑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全文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公布在案,為使本會在人事與組織調整上,有更大調動彈性與效率,以活化組織發展,進而有效發揮組織效能及提升服務品質,以符各界期待,爰配合本法定有人事事項相關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所定之調動原則擬具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調動補助支給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不適用本辦法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申請期程及核發起始時點。(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列原單位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新增房租補助應檢附文件及核給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新增房租補助之金額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新增通勤補助應檢附文件及補助金額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新增租賃地址或居住地址變更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