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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委任高階主管職務管理要點總說明
隨著犯罪被害案件的增加,服務需求也隨之複雜而多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本會)之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均應具備相關專業背景之訓練與能力,俾利以其專業領導本會推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業務,並能符合外界對本會專業化形象之期待。
爰此,為明定本會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之聘任、解任方式,與其職權範圍及義務,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擬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委任高階主管職務管理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之依據及適用關係(第一點、第二點)
二、適用對象。(第三點)
三、聘任資格及程序。(第四點至第七點)
四、委任酬金及年終工作獎金。(第八點)
五、解任情形及程序。(第九點至第十一點)
六、回任原僱傭關係職務方式。(第十二點)
七、職權範圍。(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八、義務規範。(第十五點、第十六點)
九、實施及修正方式。(第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