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及組織
歷史背景 Background
- 世界趨勢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致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自紐西蘭於1964年1月實施「刑事損害補償法」以來,民主先進國家逐漸重視犯罪被害人權益,先後立法明定由國家補償其損失,包含荷蘭於1976年施行「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德國於1976年施行「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日本於1980年施行「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及英國於1983年施行「刑事傷害補償法」,美國各州自1965年後也陸續定有補償被害人之法律,足見各國對於犯罪被害人予以補償,已為世界潮流之所趨。
- 法務部擬具「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草案」
中華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由法務部於1989年3月間,開始蒐集、翻譯外國保護補償被害人法律,廣泛瞭解他國之立法內容,1989年9月派員赴美考察相關法制,之後將「暴力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之研究」列入中華民國80年度及81年度施政計畫,並於1992年5月間成立專案小組,先後計召開16次專案小組會議,邀請相關機關召開4次研商會議、1次學者專家會議及2次法規委員會議,廣泛聽取立法意見,於1993年2月24日完成擬具「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草案」共31條函報行政院審查,中華民國行政院於同年3月17日、31日及1994年11月21日召開3次審查會,經於1995年2月23日提送行政院第2420次會決議通過,行政院旋於1995年3月3日以台八十四法字第07653號函請立法院審議「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草案」。
- 立法院審議「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草案」
立法院於1995年3月23日第2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交司法委員會審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1995年5月1日進行審查草案第1次會議,由時任法務部部長馬英九進行口頭報告,同年5月3日、5月31日繼續進行審查草案第2次及第3次會議。
立法委員考量草案中,忽略被害人心理傷害之恢復,民刑事程序之簡化保障及二度傷害之避免等,爰於1995年6月7日由立法委員謝啟大、周荃等17人提案連署於立法院第2屆第5會期第25次會議以院總第1686號(委員提案第1254號)提出犯罪被害補償法草案,建請院會儘速送交司法委員會與法務部之提案併案審理,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繼續於1995年6月10日進行審查草案第4次會議,並將立法委員謝啟大、周荃等17人提案併案審查,同年6月26日審查完竣,提交院會公決。
由於第2屆立法委員任期至1996年1月31日屆滿,第3屆立法委員於1996年9月19日第3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以本案尚須進行協商,決議另定期討論。期間於1997年12月5日,立法委員傅崐成等21人考量為提供犯罪被害人更完整全備之援助,參考中國人權協會之建議,於立法院第3屆第4會期第21次會議提案「犯罪被害人之補償法草案」部分修正案,擬將「犯罪被害人補償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援助法」,增設《犯罪被害人援助協會》,提供生理、心理、家庭等全面救助,以重建生活,本項提案後決議以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 立法院朝野協商結論修正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1998年4月21日立法院就「犯罪被害人補償法」進行朝野協商,協商結論將「犯罪被害人補償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修正部分條文,並於1998年5月5日經立法院第3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二、三讀通過,並於第25條(條次授權秘書處調整為第29條)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成立及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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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
-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工作細目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 立法院院會附帶決議
院會並附帶決議第二點「法務部應於本法公布實施後六個月內成立《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並於成立後六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協助各縣市政府完成各縣市辦事處之設立,次第開辦本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各項業務。」
- 法務部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總統府2016年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即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工作詳加討論並做成了多項決議,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改革的期待,法務部於2019年1月7日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研修小組」,啟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法制作業,期間召開56場會議,立法院也於2020年3月26日、4月17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至2021年3月30日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正式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由羅政務委員秉成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及各直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於2022年3月10日行政院第3793次會議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 立法院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2022年4月25日、27日及5月12日第14次及第18次會議審查完畢,並於11月9日及2023年1月5日朝野黨團協商完竣,1月7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並於2月8日經總統公布,法案名稱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計修正41條、刪除7條、新增63條,修正後全文計7章、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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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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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組織歷程 History
- 1998-11-26
法務部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規劃於1999年元月間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於全國設置21個辦事處,俾辦理各地方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
- 1998-12-07
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吳英昭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召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一次籌備會議」,將會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0號,即臺灣更生保護會之會址。
- 1998-12-10
法務部敦聘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吳英昭為第一屆董事會董事並擔任董事長職務,另核聘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楊仁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楊子敬為當然常務董事。
- 1999-01-15
法務部為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規定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著手籌備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新臺幣8仟2佰萬元,其中新臺幣4千萬元為創立基金,新臺幣4千2佰萬元為1999年度下半年補助經費,創立基金及補助經費於1999年1月15日核撥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籌備處》。
- 1999-01-29
經提報奉法務部核准成立,於隔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該院登記處函知經准登記,經辦理公告後,於1999年1月29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正式完成法人登記。
- 1999-02-06
為於全國設置21個辦事處,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惠允協助研商籌設辦事處成立計畫,並於1999年3月19日函示各地辦事處統一於1999年4月1日正式成立,惠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任一職(福建連江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擔任主任一職)並從速遴選推動業務之兼、專任人員。
- 1999-04-01
各地辦事處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正式成立,辦理轄區內犯罪被害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者本人之保護工作。
- 2003-07-02
法務部為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其中有第二條「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經法務部核准後設分會。」第十二條第一項「保護機構設有分會者,得設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保護機構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遴聘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及第十三條第一項「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無給職,協助處理分會業務,由保護機構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遴聘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等規定。
- 2003-12-01
於2003年8月14日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經報奉法務部核備修正,並於2003年11月14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於同年12月1日確定,各辦事處(福建連江辦事處除外)對外名稱自該日起改為「分會」。
- 2003-12-12
敦聘民間資源人士擔任第一屆主任委員,計有臺灣臺北分會主任委員廖英藏等20人,任期自2003年12月12日起至2006年12月11日止計3年。
- 2004-01-01
福建連江辦事處配合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003年12月31日成立,原設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連江檢察官辦公室之福建連江辦事處,自2004年1月1日起名稱調整為福建連江分會,第一屆主任委員任期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11日止。
- 2016-09-01
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016年9月1日成立,法務部指示該組織規劃籌備成立橋頭分會事宜,於2016年9月1日成立臺灣橋頭分會為第22個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敦聘第一屆主任委員任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 2021-05-01
法務部進一步推動司法保護業務改革,朝專業化方向發展,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不再擔任本會所屬分會之榮譽主任委員,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檢察分署檢察長同時免兼本會顧問職務,均回歸檢察專業。
總會組織 Headoffice
- 辦公處所
本會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臺灣高等檢察署第三辦公室(博愛大樓)。
- 董事會
依組織及捐助章程規定設立董事會,策劃、督導及審議會務運作,置董事15人;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5人;本會置監察人3人,查核財務運用管理情形。以上均為無給職,由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人士聘任之,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本會第9屆董事及第7屆監察人任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董事長及高階主管
本會置董事長1人,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置執行長1人,副執行長1人,又因應業務需要,聘請顧問2人。
- 工作人員
總會設置5組,分別為人力資源組、業務企劃組、綜合推廣組、行政組及主計組,並設總督導、分區督導,共聘有專任人員11人,分掌有關會務。
分會組織 Branch
- 成立各地辦事處
本會成立後,於1999年4月1日在臺灣及福建金門、連江各地方法院檢察署(2018年5月25日起更名為地方檢察署,下同)所在地設立21個辦事處,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任。
- 改制為分會
嗣於2003年12月11日,法務部為廣納民間資源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將各辦事處改制為分會,聘請民間人士擔任分會主任委員。
- 增設分會
2016年9月1日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本會增設臺灣橋頭分會,目前共有22個分會。
- 主任委員及委員會
分會由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業務,對外代表分會,由本會聘請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擔任,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各分會設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23人,無給職,協助會務推動及資源連結運用,各地分會第7屆委員會(臺灣橋頭分會為第3屆)自2021年12月12日起聘任。
- 工作人員
各分會聘有專任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分會轄區各項保護服務工作,總計各分會目前專任人員有57人(臺灣新北及臺中分會各5人;臺灣臺北、桃園、臺南及高雄分會各4人;臺灣士林、新竹及彰化分會各3人、臺灣基隆、苗栗、南投、雲林、嘉義、橋頭、屏東、臺東、花蓮及宜蘭分會各2人;臺灣澎湖及福建金門分會各1人,連江分會無配置專任人員),另各分會囿於無專職行政人力,由各地方檢察署書記官長、會計室、總務科人員或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分會行政業務,各分會兼任行政人員計有65人。
- 保護志工
為發揮保護功能,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本會及各分會分別招募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保護志工,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行列,保護志工來自轄區各鄉鎮市區,熟悉地方生態,對於當地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瞭解,進行在地家庭的關懷訪視,容易與被害人建立關係,是分會關懷被害人服務的延伸,本會目前聘有保護志工共740人,對於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網絡,推展被害人保護工作,具有相當之助益,第9屆志工自2022年1月1日起聘任,為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