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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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被害補償金該怎麼申請?審議過程有問題該找誰問?犯罪被害補償金算是犯罪者的賠償嗎?有專人可以協助提供解說,以及完成申請手續嗎?我的帳戶有被強制執行,領取的補償金該怎麼辦?

  1. 犯罪被害補償金僅適用於犯罪被害死亡、重傷以及性侵害案件(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不是所有的犯罪被害案件都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2. 犯罪被害補償金必須是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5年內提出,若案件發生已超過10年,就無法申請,詳細期限規定,得查閱以下服務項目說明。
  3.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手續,犯保分會都可以提供協助,提出申請後,將由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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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辦理 ※

  • 什麼是「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對於因犯罪行為(包含故意犯及過失犯)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為之金錢給付。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種類

  1. 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2. 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3. 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4. 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金額

  1. 遺屬補償金:新臺幣180萬元。
  2. 重傷補償金:新臺幣80萬元至160萬元。
  3. 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10萬元至40萬元。
  4. 境外補償金:新臺幣20萬元。

  • 申請人

  1. 死亡案件:以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為第1順位申請人。
  2. 重傷案件:以被害人本人為申請人。
  3. 性侵害案件:以被害人本人為申請人。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 檢附文件

    • 遺屬補償金:

      • 申請書。
      • 案件之證明文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起訴書、判決書、新聞報導資料、其他等。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或其他可證明遺屬人數及優先順序之文件)。
      • 共同具領同意書(若僅1人提出申請,無須檢附)。

    • 重傷補償金:

      • 申請書。
      • 案件之證明文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起訴書、判決書、新聞報導資料、其他等。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函(符合重大傷病者始需檢附)。
      • 其他可證明申請人重傷程度之佐證文件。(無相關文件者毋庸檢附)。
      • 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經醫學檢查者,得檢附之)。

    • 性侵害補償金:

      • 申請書。
      • 案件之證明文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起訴書、判決書、新聞報導資料、其他等。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提出申請

  1.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所以,申請必須要以「書面」方式,並須簽名或蓋章。
  2. 再向「犯罪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提出申請。

  • 申請期限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2. 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5年內為之。
  3. 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也就是說,當您自己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且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是不能提出申請。
  5. 若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可以在23歲前申請。
  6. 若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 申請協助

您可以向犯保分會申請協助,會由犯保分會工作人員指導或協助撰寫申請書。

※ 申請暫時補償金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8條»規定辦理 ※

  • 什麼是「暫時補償金」?

「暫時補償金」指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 暫時補償金的金額

暫時補償金:新臺幣40萬元。

  • 申請人

  1. 死亡案件:以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為第1順位申請人。
  2. 重傷案件:以被害人本人為申請人。
  3. 性侵害案件:以被害人本人為申請人。

  • 提出申請

  1.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所以,申請必須要以「書面」方式,並須簽名或蓋章。
  2. 再向「犯罪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提出申請。

  • 申請期限

  1. 申請人必須依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期限,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
  2. 申請人於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後(或同時),再檢附證明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之文件,提出暫時補償金之申請。

  • 申請協助

您可以向犯保分會申請協助,會由犯保分會工作人員指導或協助撰寫申請書。

※ 申請境外補償金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辦理 ※

  • 什麼是「境外補償金」?

「境外補償金」指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9 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境外補償金。

  1. 犯罪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
  2. 犯罪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
  3. 故意行為依行為時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 境外補償金的金額

境外補償金:新臺幣 20 萬元。

  • 申請人

以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為第 1 順位申請人。

  • 提出申請

  1.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所以,申請必須要以「書面」方式,並須簽名或蓋章。
  2. 再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提出申請。

  • 申請期限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2. 也就是說,當您自己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且超過 5 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 10 年,也是不能提出申請。

  • 申請協助

您可以向犯保分會申請協助,會由犯保分會工作人員指導或協助撰寫申請書。

  • 服務方式

犯保分會代為向地方檢察署詢問補償審議進度,或是協助您撰寫進度查詢聲請狀,向地方檢察署提出書面查詢。

  • 申請方式

您可以透過撥打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將您的需要告訴處理您案件的犯保分會工作人員即可,犯保分會工作人員就會提供您協助。

※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覆議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8條»規定辦理 ※

  •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覆議(逕為決定)?

  1. 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
  2.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

前條所定期間,指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 申請覆議(逕為決定)期限

  1. 若是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
  2. 若是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

  • 申請方式

  1. 若是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
  2. 若是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 申請協助

  1. 若是簡易的覆議理由,會由犯保分會工作人員指導或協助撰寫覆議申請書。
  2. 若是覆議理由涉及較多法律層次,也可以由律師代繕覆議申請書,須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會安排律師提供代繕申請書服務,律師費用由犯保分會負擔。

※ 犯罪被害補償金提起行政訟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6條»規定辦理 ※

  • 什麼情況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
  2.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逕為決定。
  3. 覆審會未於第64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

前條所定期間,指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 提起行政訴訟期限

  1.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收受覆議決定書後30日內。
  2.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逕為決定:收受逕為決定書後30日內。
  3. 覆審會未於第64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覆議期間屆滿後30日內。

  • 提起方式

  1. 撰寫行政訴訟起訴狀,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2. 不服行政法院判決者,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3. 行政法院管轄:

  1. 通常由犯保分會律師代繕行政訴訟起訴狀,須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會安排律師提供代繕申請書服務,律師費用由犯保分會負擔。
  2. 若有特殊之必要,也可以申請犯保律師行政訴訟代理服務。

※ 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辦理 ※

  • 請領方式

填具「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及給付收據」向受理犯罪被害補償事件審議會所屬之地方檢察署請領。

  • 準備文件

  1.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及給付收據
  2. 犯罪被害補償金決定書影本。
  3. 金融機構存款存簿封面影本。

!!!若是您的金融機構帳戶,可以有被扣押、強制執行之情形,您可以向犯保分會申請「開立犯罪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證明書」,就可以向郵局開立專戶,此專戶就不會被扣押或強制執行,詳細辦法請參閱服務項目「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

  • 請領期限

  1.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2年,不得為之。」
  2. 您可以在覆議期間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屆滿,確定沒有提起覆議或行政訴訟後,向地方檢察署請領;若於覆議期間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請領,地方檢察署會等待覆議期間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屆滿,確定您沒有提起覆議或行政訴訟後,才會支付補償金。

  • 申請協助

您可以向犯保分會申請協助,會由犯保分會工作人員指導或協助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

 

  • 開立的原因

  1. 您向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已經獲得通過,並且已經可以向地方檢察署請領。
  2. 但是,您自己現有的個人帳戶因為有其他原因被扣押、強制執行或成為警示帳戶,若以自己現有的個人帳戶去向地方檢察署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此筆補償金也將會被扣押或執行。

  • 開立專戶有甚麼好處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如何申請開立專戶

  1. 請您持地方檢察署寄發給您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決定書」「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到服務您的犯保分會申請;若之前沒有犯保分會服務過,您可以就近到鄰近的犯保分會申請。
  2. 申請後,犯保分會會核發給您一張「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證明書」,並且一併提供給您「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開戶須知」「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聲明書」

  • 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的金融機構

中華郵政公司各地郵局均可辦理。

  • 到郵局辦理專戶攜帶證(文)件

  1. 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證明書

    • 》 請向犯保分會提出申請。
    • 》 分會聯絡資訊請點按本網「聯繫分會」查詢。

  2. 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聲明書

    • 》請向分會索取空白聲明書使用,或是直接下載列印。

  3. 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可為健保卡、駕照、護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服務證、通行證或由機關學校所發給載有開戶人姓名並足資證明確為本人之證件。
    • 》 未成年人開戶,可至中華郵政公司(以下稱郵局)全球資訊網 https://www.post.gov.tw/之「首頁 > 存簿儲金 > 存簿儲金業務介紹 > 開戶及憑辦文件」查詢應備文件,或向各地郵局、郵局客服專線(0800-700-365)聯繫詢問。

  4. 印鑑

  • 郵局開立專戶作業流程

  1. 請持上述證(文)件,至鄰近郵局辦理開戶。
  2. 向郵局櫃台人員辦理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並出具上述證(文)件。
  3. 開戶相關作業,悉依郵局相關規定辦理。

    •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人若已於郵局開立同等性質之專戶(例如社會救助專戶、國民年金專戶等)者,得選擇沿用該專戶或新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
    •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9 條規定,郵政存簿儲金每一人僅得開立一戶,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人如已開立郵局一般帳戶者,得申請轉換為「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並須將一般帳戶提領至零元。
    • 存簿儲金每戶最高計息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按每日平均結餘計算),超出部分不予計息。

  • 「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性質

  1. 專戶內之存款不會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2. 專戶內之存款可以自由分次提領,但不得再存(匯)入任何款項。
  3. 專戶內之存款,依該金融機構活期儲蓄存款掛牌利率計息。
  4. 專戶內之存款提轉入其他帳戶或定期存款,則該筆存款即不受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之保障。

※ 犯罪被害補償金信託管理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8條»規定辦理 ※

  • 什麼是「信託管理」?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得考量其最佳利益,將其補償金委由犯保分會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支付。

  • 適用信託管理之情形

  1. 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
  2.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

  • 信託管理之支付方式

  1. 分期支付。
  2. 以其孳息按月支付。
  3. 成年時(18歲)一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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