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主要保護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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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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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重傷定義
輔助保護服務對象
- 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性侵害犯罪行為定義
-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 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 兒童或少年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犯罪被害人及家屬之定義
- 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 家屬:指前款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適用案發時間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適用時效範圍,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日,即87年10月1日以後者為限。
- 犯保保護服務可適用自舊法施行前5年,即自82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
-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適用保護服務,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修正施行日,即98年8月1日以後者為限。
- 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者之遺屬,適用犯保保護服務對象。
常見之案件類型
- 兇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傷害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對方涉有過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對方涉有過失的職業災害或醫療糾紛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其他對方涉有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 違反意願的妨害性自主案件
- 家庭暴力被害案件
- 人口販運被害案件
- 兒童、少年被害案件,例如兒虐
不適用之案件類型
其他被害案件像是普通傷害、詐欺、竊盜強奪、背信、毀損、跟蹤騷擾、恐嚇威脅、性騷擾等,在法律上仍然有可以主張的權利,但是,不在犯保協會的服務範圍,您也可以透過其他資源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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