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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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保護服務對象

  1. 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2. 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重傷定義

輔助保護服務對象

  1. 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性侵害犯罪行為定義
  2.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3. 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4. 兒童或少年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犯罪被害人及家屬之定義

  1. 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2. 家屬:指前款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適用案發時間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適用時效範圍,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日,即87年10月1日以後者為限。
  2. 犯保保護服務可適用自舊法施行前5年,即自82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
  3.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適用保護服務,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修正施行日,即98年8月1日以後者為限。
  4. 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者之遺屬,適用犯保保護服務對象。

常見之案件類型

  1. 兇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2. 傷害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3. 對方涉有過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4. 對方涉有過失的職業災害或醫療糾紛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5. 其他對方涉有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6. 違反意願的妨害性自主案件
  7. 家庭暴力被害案件
  8. 人口販運被害案件
  9. 兒童、少年被害案件,例如兒虐

不適用之案件類型

其他被害案件像是普通傷害、詐欺、竊盜強奪、背信、毀損、跟蹤騷擾、恐嚇威脅、性騷擾等,在法律上仍然有可以主張的權利,但是,不在犯保協會的服務範圍,您也可以透過其他資源尋求協助。

重傷包含刑法之重傷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重大傷病

刑法之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重大傷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指犯罪被害人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提出申請,並取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性侵害犯罪行為

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6條之1、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1項至第5項、第35條第2項或其未遂犯、第36條第3項或其未遂犯、第37條之罪者;其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而犯罪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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