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及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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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及保護服務

突如其來的事件,全家人都不知所措,家裡經濟困難,擔心再來的喪葬還有林林總總的支出該怎麼辦?對方似乎針對我們而來,擔心家人的安全,怎麼辦?家裡是案發現場,我們想搬走,會有補助嗎?

  1. 經濟補助通常情況下是必須經由分會的需求評估來決定,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獲得補助。
  2. 案件發生後,支出相關費用所取得的單據,請務必妥善保存,可能會在申請補助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會使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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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緊急資助金依據本會«急難救助服務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資助對象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列冊期間之列冊人口。
  2. 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之未成年人、老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3. 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勞動人口無工作能力,或因身心障礙減少工作能力,或非因自願性失業者。
  4. 為負擔主要生計責任之犯罪被害人家屬。
  5. 主要負擔醫療或照顧費用者。
  6. 犯罪被害人之家屬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籍人士,來臺辦理治喪及配合刑事勘驗程序者。
  7. 其他認未予資助將產生短期經濟困難而有必要者。

  • 評估事項

  1. 經濟能力情形。
  2. 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情形。
  3. 負擔扶養情形。
  4. 因犯罪被害案件產生之支出情形。
  5. 預期經濟需求情形。
  6. 其他認影響其經濟之事項。

  • 資助數額

  1. 每人每月 6,000 元以上,最高以 20,000 元為限。資助金額以千元為單位。
  2. 期間至多 3 個月,按月支給。
  3. 同案同一保護服務對象之核給,以 2 次為限。

  • 資助條件

  1. 緊急資助須經分會工作人員評估並經核准後提供。
  2. 如保護服務對象死亡者,自知悉事實發生起停止支給;如已支給,須追回已支給之款項。

※ 喪葬補助依據本會«急難救助服務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補助對象

  1. 犯罪被害人死亡而支付喪葬費用之家屬(保護服務對象),經審酌以下事項,認為有補助之必要者。
  2. 支付喪葬費用之保護服務對象,應以無其他適當之人,或通常情況由該人支付喪葬費用係屬合理者為限。
  3. 喪葬補助須經分會工作人員評估並經核准後提供。

  • 補助期限

應自犯罪被害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

  • 評估事項

  1. 保護服務對象之經濟能力。
  2. 對於家庭生活或必要支出之影響。
  3. 負擔扶養之情形。
  4. 支出喪葬費用之數額。
  5. 負擔喪葬費用之義務。
  6. 同時或近期辦理其他喪葬事宜。
  7. 其他認因支付喪葬費用而產生影響之事項。

  • 補助數額

  1. 每案最高以 150,000元為限。
  2. 保護服務對象提出補助金額於 50,000 元以內者,應檢附相驗屍體或除戶證明文件,得不檢具喪葬費用支出憑證。

  • 審核事項

  1. 保護服務對象應檢附喪葬費用支出憑證正本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為憑。
  2. 喪葬費用支出事實之發生,以犯罪被害人死亡之日起為限。
  3. 喪葬費用支出地點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時,不適用之。
  4. 補助以喪葬禮儀之必要花費及合理金額為限。

  • 救濟程序

  1. 保護服務對象不服分會對於喪葬費用補助之決定者,應於收受通知 10 日內,以書面向總會聲明不服。
  2. 聲明不服應填具聲明書,請於下方「使用表單」下載。

※ 治喪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依據本會«急難救助服務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補助對象

  1. 經列管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家屬。
  2. 對於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實施即時關懷之案件家屬。
  3. 經分會評估其經濟、身心、路程等狀況,認有提供補助之必要者。

  • 補助期限

應自犯罪被害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

  • 治喪定義

指刑事勘驗屍體(即遺體相驗、解剖等程序)及所衍生事務、辦理治喪、奠弔、出殯及安葬等喪葬禮儀程序。

  • 交通費補助標準

  1. 每人之交通費用補助數額,依順路行程中合理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及計程車費用計算。
  2.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計算。
  3. 搭乘計程車者,以所搭乘大眾運輸抵達距治喪地點最近場站往返治喪地點之間為限。
  4. 補助次數以合理必要之範圍為限。

  • 住宿費補助標準

  1. 每人每日之住宿費用補助,最高 2,000 元,同案保護服務對象同日住宿者,每增加 1 人,增加補助 500 元。
  2. 至多補助 7 日為限。

  • 審核事項

  1. 補助對象以實際往返辦理或處理治喪事宜之保護服務對象為限。參加治喪禮儀或前往致意之保護服務對象,不適用之。
  2. 保護服務對象應檢附交通費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住宿支出憑證正本為憑。保護服務對象遺失或毀損交通費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住宿支出憑證正本,分會於確信其交通及住宿事實情況下,得以其他足資識別支出事實之文件或切結方式代之。
  3. 治喪交通及住宿支出事實之發生,以犯罪被害人死亡之日,至完成安葬之日起 3 日內為限。
  4. 交通之起訖地點其一,或住宿地點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時,不適用之。

  • 救濟程序

  1. 保護服務對象不服分會對於治喪交通及住宿費用補助之決定者,應於收受通知 10 日內,以書面向總會聲明不服。
  2. 聲明不服應填具聲明書,請於下方「使用表單」下載。

※ 喪葬文件事務費用補助依據本會«急難救助服務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喪葬文件事務費用定義

指包含相關文件公證、驗證、翻譯等支出。

  • 補助標準

每案最高以 3 萬元為限。

  • 補助期限

應自犯罪被害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

  • 審核事項

保護服務對象應檢附喪葬文件事務費用支出憑證正本。

  • 救濟程序

  1. 保護服務對象不服分會對於喪葬文件事務費用補助之決定者,應於收受通知 10 日內,以書面向總會聲明不服。
  2. 聲明不服應填具聲明書,請於下方「使用表單」下載。

  • 服務方式

協助搜尋全國性或轄區內地方性喪葬禮儀服務機構團體,並協助轉介。

  • 通常的服務方式

  1. 補助喪葬禮儀服務費用。
  2. 提供喪葬禮儀上的協助,例如告別式辦理、助唸等。

※ 人身安全保護服務依據«人身安全保護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 人身安全保護需求

如果您有因犯罪行為人之危險性、威脅性、反社會性或情緒不穩之行為,使您心生畏懼或有遭受危害之虞,您可以告知犯保分會,評估您的人身安全狀況後,通知您的住居地或所在地之警察分局提供您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 警察機關通常提供的服務方式

  1. 警察人員到家查訪。
  2. 設置巡邏箱,提高見警率。
  3. 提供緊急聯絡資訊。

  • 犯保分會的強化安全保護服務措施

  1. 訂定人身安全保護處置計畫。
  2. 定期查訪並進行危險評估。
  3. 陪同出庭、調解或與犯罪行為人有照面之場合。
  4. 居住安置、搬遷、租屋及房屋安全措施。
  5. 其他有助於提升自身安全之保護服務事項。

  • 犯保分會會主動了解您的人身安全狀況情形

  1.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
  2.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35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時。

※ 安置住宿或費用補助依據本會«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提供安置住宿情形

  1. 居住處所有致人身安全遭受危害之顧慮。
  2. 居住處所與犯罪行為人居住處所同一或相鄰、相近社區、鄰里。
  3.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案件調查所需而暫時無法居住。
  4.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受到毀壞或汙損而無法或不宜居住。
  5. 因身心狀況、鄰里觀感或宗教民俗因素而有搬離原居住處所之必要。
  6. 因經濟因素導致現有居住處所有無法繼續使用之虞。
  7. 重傷犯罪被害人入住醫事服務機構或長照服務機構前或後之銜接期間,無適當居住處所。
  8. 大陸地區或外國籍人士出境前或入境後,無適當居住處所且無其他政府機關優先協助。

  • 補助標準

  1.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同案保護服務對象住宿者,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500元。
  2. 至多補助14日為限。必要時,得經評估並詳述理由延長之。
  3. 採實支實付,檢附住宿費用支出憑證正本為憑,由分會完成內部簽核程序並由服務對象簽具補助收據後核給。
  4. 本項安置住宿補助,犯保分會也可以直接向住宿地點訂房提供保護服務對象使用。

※ 搬遷費用補助依據本會«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提供搬遷費用補助情形

  1. 居住處所有致人身安全遭受危害之顧慮。
  2. 居住處所與犯罪行為人居住處所同一或相鄰、相近社區、鄰里。
  3.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案件調查所需而暫時無法居住。
  4.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受到毀壞或汙損而無法或不宜居住。
  5. 因身心狀況、鄰里觀感或宗教民俗因素而有搬離原居住處所之必要。
  6. 因經濟因素導致現有居住處所有無法繼續使用之虞。

  • 補助標準

  1. 每案最高補助3萬元,以1次為限。
  2. 採實支實付,檢附搬遷費用支出憑證正本為憑,由分會完成內部簽核程序並由保護服務對象簽具補助收據後核給。

※ 房屋租金補助依據本會«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提供房屋租金補助情形

  1. 居住處所有致人身安全遭受危害之顧慮。
  2. 居住處所與犯罪行為人居住處所同一或相鄰、相近社區、鄰里。
  3.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案件調查所需而暫時無法居住。
  4.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受到毀壞或汙損而無法或不宜居住。
  5. 因身心狀況、鄰里觀感或宗教民俗因素而有搬離原居住處所之必要。
  6. 因經濟因素導致現有居住處所有無法繼續使用之虞。

  • 補助標準

  1. 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如附表。«房屋租金補助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下載»
  2. 每月實際繳納租賃金額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繳納租賃金額為補助金額上限。
  3. 補助月份須為房屋租賃契約期間,至多補助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經評估並詳述理由延長之。
  4. 補助月數及每月補助金額,由犯保分會評估核定。

  • 檢附文件

  1. 採實支實付,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為憑。
  2. 由保護服務對象依月數分別簽具收據,保護服務對象再按月提出繳納證明後核給。
  3. 房屋租賃契約如非由保護服務對象簽立,應檢具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惟得以證明該租賃處所確實由保護服務對象為主要居住者,準用前款規定。

※ 房屋安全及清潔修繕補助依據本會«居住安置補助標準及作業規定»辦理 ※

  • 提供房屋安全及清潔修繕補助情形

  1. 居住處所有致人身安全遭受危害之顧慮。
  2. 居住處所與犯罪行為人居住處所同一或相鄰、相近社區、鄰里。
  3.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案件調查所需而暫時無法居住。
  4. 居住處所為案件發生或相關現場,因受到毀壞或汙損而無法或不宜居住。
  5. 因身心狀況、鄰里觀感或宗教民俗因素而有搬離原居住處所之必要。
  6. 因經濟因素導致現有居住處所有無法繼續使用之虞。

  • 補助標準

  1. 每案最高補助3萬元,額度內得分次補助。
  2. 房屋安全補助須以服務對象為防範犯罪行為人或其相關人等之騷擾、破壞或侵入等行為,於居家所裝設、修繕之強化安全措施之支出為限。
  3. 清潔修繕補助須以服務對象對居家因犯罪行為人所為致污損、毀壞所進行之清潔修繕支出為限。
  4. 採實支實付,檢附房屋安全或清潔修繕支出憑證正本為憑,由分會完成內部簽核程序並由服務對象簽具補助收據後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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