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陳情與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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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陳情
- 如果您有任何的問題、意見或建議,歡迎您填寫以下表單。:
- 如果您的信件有以下情形,我們將無法受理,敬請見諒:
- 沒有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或電子郵件)者。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 本會非陳情事項的主管單位。
- 除了採用線上填寫表單方式外,您也可以用以下方式進行意見陳情:
- 以書面郵寄至本會(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
- 以書面傳真至本會(傳真電話 02-27365865)
-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會信箱 appeal@avs.org.tw
請填寫以下意見陳情表單:(除欄位標註填寫方式者,其餘必填)
我要申訴
- 申訴範圍:
-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4條第1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家屬對分會提供之服務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當者,得向分會提出申訴。
- 若是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決定或覆議決定不服,應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5條及第66條之規定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申訴方式:
- 以書面郵寄至本會(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
- 以書面傳真至本會(傳真電話 02-27365865)
-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會信箱 appeal@avs.org.tw
- 以下列表單填寫(僅限沒有附加檔案)
- 申訴應陳明事項:
- 申訴人姓名、住居所、電話
- 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
- 申訴之對象、事實、理由及證據
- 申訴之年、月、日
- 申訴流程:
- 本會收到申訴後,將會請所屬分會就申訴的對象及內容等進行調查。
- 調查期間如有必要,我們將以電話、郵件或面談等適當方式,與您確認事實經過及相關證據,請您盡力配合。
- 分會處理申訴事件,應於受理申訴日起30日內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您,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30日為限。
- 您若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30日內,向本會提出再申訴。
- 提出申訴後有何影響:
- 依本會規定,本會或分會不得因您提出申訴或再申訴,而於本法權益保障或本會保護服務規定之提供,有差別或歧視對待,所以,對於您在本會所接受的服務不會有任何影響。
- 經申訴調查認定有疏失的人,本會將依其身分及疏失程度,進行勸導、協調、督促改善或停止服務等處分。
請填寫以下申訴表單:(除欄位標註填寫方式者,其餘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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