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實習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暑期實習 公告
人力資源組 114年2月24日
一、依據: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學生實習教育作業要點
二、目的:
本會為培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工作領域人才,促進學術與實務交流,接受大學或大專校院學生實習。
三、申請資格:
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相關科系或研究所學生,得向本會或分會申請實習。
四、實習地點與實習名額:(如附表)
五、申請方式:
學生申請實習,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實習申請書。
(二) 自傳。
(三) 歷年成績單。
(四) 實習計畫書。
前項檢附文件不全者,應通知至遲於申請實習期間截止後五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不予申請。
六、受理申請時間:1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一) 紙本申請:請將檢附之紙本文件,郵寄至實習單位地址,以郵戳為憑。
(二) 電子檔案申請:請將檢附文件掃描,以電子郵件傳送實習單位之公務電子信箱(至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avs.org.tw/「各縣市犯保分會」或「聯繫分會」頁面查詢),以寄出日期為憑。
為避免申請文件遺漏,請於寄出或傳送後,以電話向實習單位確認。
七、審查與錄取通知:
(一) 實習單位得採書面資料審查、筆試或面試方式為之,如採筆試或面試,將由實習單位個別通知參加。
(二) 本會及分會收受學生申請實習文件,應於申請實習期間截止後三週內(即114年4月21日前)完成審查。
(三) 審查結果,由本會統一公告(全球資訊網及FB粉絲專頁),並由受理實習之本會或分會通知申請實習學生。
八、實習須知:
(一) 本會實習須知詳附件(如下)。
(二) 實習學生所屬學校對於學生實習有相關規定及運用之制式表單者,從其規定。
九、聯絡資訊:請依附表逕向申請實習單位聯繫。(亦可從本網站點選"各縣市犯保分會"或"聯繫分會"查詢)
下載
犯保協會114年提供暑期實習單位及名額(公告用)
1 實習申請書含自傳(§7Ⅰ)
2 實習計畫書(§7Ⅰ)
實習須知(如下)
一、遵守社會工作、輔導工作之倫理守則。
二、遵守本會作息時間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若無故缺席二次以上,除實習成績不予考評外,並視情形終止實習並通知校方。
三、請事假應先徵得實習督導同意;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實習總時數十分之一。
四、服裝儀容應整潔樸素,應注意辦公室之整潔、秩序及安寧。
五、應有自動自發之精神,主動積極學習。
六、辦公室之書籍及公物,非事先徵得實習督導同意,不得隨意攜出辦公室,借用之物品應依時歸還。
七、行政卷宗及個案卷宗內之文件,僅限於辦公室內閱覽,不得攜出辦公室或影印供個人保存,如有必要,應遮蔽個人資料、隱私紀錄等內容;公務電腦內之檔案,非事先徵得實習督導同意,不得任意複製或上傳至個人實體或雲端儲存裝置。
八、實習報告及經指定繳交之報告或紀錄等,應在指定時間內完成。
九、若有處理民眾或保護服務對象事宜,須在實習督導指導下進行;若有疑問應即刻與實習督導討論,不得擅自做決定。
十、實習過程所獲知之保護服務對象資訊,於實習中或實習結束後,應負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