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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名稱 | 問題編號 | 問題與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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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 | Q19332 |
Q:犯保分會協助調查財產的資料,為什麼不能給我?
A:因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3項的保密規定,犯保分會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也應絕對保守秘密,但同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所以,若有必要,犯保分會會協助您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取得執行名義(假扣押裁定書),犯保分會就可以將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交付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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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 | Q23476 |
Q:調查財產所取得的財產、所得清單,包含哪些內容?
A:您向犯保分會取得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內容包含以下:
1.財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房屋、土地、田賦、車輛、投資等。
2.所得(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利息、執行、營利、租賃、競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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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 | Q23477 |
Q:可以自己向國稅局查調對方的財產所得資料嗎?
A:可以。若您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取得執行名義(即假扣押裁定書),或是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等,也可以持該執行名義文件付費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
國稅局收費標準:每查調1位債務人之1種資料(所得、財產資料分開計算,各為1項)收費250元。經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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