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手札
修法後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推動之我見
修法後人力增加,首先應該考量的是,投入更多人力在「個別化服務」工作上,讓「個別化服務」做得更細膩。人力增加,減輕現有工作人員的工作負擔是必要的,但不全然是,因服務也還要做得更深化。其次,在「個別化服務」的人力得到較充足的配置後,再將人力運用於拓展新開發業務或調整運作模式。
對於新業務,也應著重在對保護服務對象直接實質助益的範籌,更要以核心協助為優先。例如法律協助要更提昇,應兼顧陪伴效果與實質效益,不只強調律師與分會人員的陪同,程序上的協助更要到位,也要強化犯保協會在被害人法律訴訟上的專業權威能力(包括協助調解、案情細究、見解論述、相關判決蒐集等能力),注重實體上的協助效益;再如,損害賠償的債務人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的情況不少,沒拿到賠償金的保護服務對象,後續必須一直去追加害人的財產,每做一次財產調查,就又勾起傷痛,有些甚至可能覺得太累不想再追,中斷了債權的延續,犯保協會在人力增加後,可考慮有專責部門辦理追償的協助(涉及時效權益,不宜只靠主責人員);又未獲賠償且經濟狀況不佳的案家照顧也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傷被害人家庭,不僅主要收入來源中斷,照顧者也可能被迫辭職,加上龐大開銷,這類經濟弱勢被害人的支持,除了運用長照資源等政府措施給予協助外,犯保協會在經濟支持方案的規畫上(犯保法第29條第2項),一定要長期且足夠,避免規劃出短期且不足的方案。
關於運作模式,現行的運作方式是一案一專任人員服務到底,包括個案管理、提供法律協助、諮商輔導及生活調適等保護服務。未來分會人員增加或可考慮將個案管理、法律協助、諮商輔導及生活調適分由專人辦理,如此做法至少有三個好處:
(一)
可以讓個管專心在案家生活、經濟、家庭關係等之問題上,不會被牽制在法律問題的處理,可加強對案家生活經濟面,協助需求的發覺。現行大部分由志工執行訪視之情形也可改善。
(二)
分組可以讓專業協助走向專精,如法律權益的協助,不會因其他事務阻斷或干擾,更能確保權益時效、訴訟狀況的掌握;如諮商輔導,在專人負責下,也可專心致力於個案的開發與成效的提升。
(三)
創造團隊合作,減輕每案在專責人員肩頭的負荷,也能透過分組機制,覆核個案的問題與需求。當然這對橫向聯繫、理念共識也是很大的考驗。
另在協助方法上,依照犯罪被害人在被害事件後所面臨的問題,每案各有其情況,所形成的需求大多均具個別性,仍應以提供「個別化服務」為主要方法。團體式活動可做為協助方法,但較無法解決個別性需求,或非在解決殷切需求問題,實務上,不應成為主要協助方法及做為宣傳的主體。
對於服務的提供,有協助需求的保護服務對象,若是因犯保協會經費考量而設有資力門檻或自制撙節,從而得不到需要的保護服務,這樣的運作,並不符合「個別化服務」的思維。縱然經費足不足 夠,需要估量,但因經費不充裕就自我限縮,削足適履,再以此評估的預算提交預算審查機關,似也讓預算審查看不到真實的經費需求。
是以,犯保協會也要正視真實經費需求被看見的問題,若循著經費不足而來對保護服務對象的需求視而不見或愛莫能助,應該不是很妥善的做法。犯保協會是因要保護被害人而成立,一切都應以被害人的最大利益為考量,犯保協會要怎麼做是看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需求,不是犯保協會本身能怎做、想怎麼做。其家屬的需求,不是犯保本身能怎做、想怎麼做。
另人員的養成很重要,保護工作是「心」的工作,只有培育出有「心」且具專業協助能力的工作人員,才能將服務做得有溫度。對被害人的服務績效也不能只重量化數據,若強調量化,必將產生服務「形式化」的現象,也不能只靠評鑑。評鑑,一年一次,那麼短的時間,或看出端倪,不難,要具體而微,看出門道,不易。
確保服務做對又做深,最好的方法,首要是培養好人才,具備合適特質、有心投入,從選才到職涯發展的完善規畫;其次是建立實務問題回饋及立時改善機制,設立內控機制,掌握問題,即時處理改善;再者,要尊重第一線人員的專業,要給人員足夠處理案件的時間,不應讓第一線人員忙於非處理個別化服務的事務。
犯保工作是一個奠基於「人」的工作,因為是在深度與專業間追求極致,不只靠雙手與頭腦,更需要的是「心」,有心才能精準與深入,方能讓保護服務對象感知人性溫度,而非職性溫度。
犯保協會要重視研究發展,所有犯保協會人員的知識技能才能不斷精進,如被害人權益保障內涵的論述(奠定理論基楚,涵化理念)、相關法律的專精與修法倡議、家庭關係與問題實務處理能力的提昇及心理專業在犯保特殊運用的鑽探等,都有需要透過研發累積知識成果,甚至可以定期發表報告,也可據以形成政策,或將研發成果形成方案或創新技能,提供分會運用。
另與國際間被害人保護團體實務交流也對犯保協會的發展非常重要,可交換人員實際體驗彼此工作。研究發展也可與人才培養結合,做為訓練養成(新進人員在職訓練)、選才培育(公費念研究所)的基地。
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深化,儘所能提供協助,相信工作人員都有這樣的理念,惟對深化的認知可能有差異。究竟要協助到什麼程度、要管多寬,這在實務上,全憑工作人員個人衡酌。所以,雖然深化是共識,但實際做到的深度,其實有相對的深與淺。犯保協會應該重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的本質,並藉由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的各種論述,充實內涵並建立理論架構,從而形成對「深化」的共同認知,進而在實務上有相同深化的作為。
修法雖未達盡善盡美,但修法確實朝向更開闊的格局走,現在正是犯保鴻鵠之志乘勢而起的時候!這次大規模修法,應該說是訂立了另一部法律,其中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變革,尤是對請求權期間,由2年改為5年,特別有感觸,這原是很難以撼動的鐵則,我們更應該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