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但犯罪被害發生時,符合前點規定之人尚未符合前款規定者,自符合前款規定時起算 6 年。」所以,申請人上小學之後,仍有 6 年的期間可以按學期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