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扣除。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也就是如果犯罪被害補償金決定補償180萬元,因為已經領取暫時補償金20萬元,故只能再支付補償160萬元(180萬元-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