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覆議: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也就是收到審議會決定書當日的隔日為第1日,包含例假日計算至第30日,若第30日為例假日,順延至第1個工作日,例如收到決定書是7月31日,則8月1日為第1日,8月30日為申請覆議的最後1日。
  2. 申請逕為決定:審議會未於第64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30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也就是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日的隔日為第1日,加計3個月,若加計3個月當日為例假日,順延至第1個工作日,例如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日是4月30日,審議決定期限是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即7月30日,但審議會未於7月30日前為決定,則7月31日為申請逕為決定第1日,8月29日為申請逕為決定的最後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