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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名稱 | 問題編號 | 問題與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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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費用補助 | Q24008 |
Q:這項服務是我自己認為有補助情形,搬完家再向犯保分會申請補助嗎?
A:不是。搬家費用補助的使用,必須由犯保分會人員先向您瞭解您的需求原因及狀況,評估符合條件並經過核定後,犯保分會人員會告知您,您再進行搬家並取得支出憑證,搬完家後,再持支出憑證向犯保分會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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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安置住宿或費用補助 | Q24007 |
Q:安置住宿可以一直住下去嗎?
A:不可以。安置住宿通常是安排在旅館住宿,原則上是14日,必要時,可以適度延長,但一直住在旅館不是長久之計,這段期間,犯保分會會與您擬訂生活重建計畫,規劃未來生活要怎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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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喪葬禮儀服務 | Q24005 |
Q:轉介喪葬禮儀服務,一定可以獲得服務或補助嗎?
A:不一定。因為每個喪葬禮儀服務慈善機構團體,都有自己的服務條件,因每個機構團體而異,但請放心,犯保分會轉介前,都會先幫您向該機構團體瞭解是否可以服務,再幫您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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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 Q24003 |
Q:我有欠人家錢,為了省麻煩,我可以把補償金決定書和請領書交給債權人去領嗎?
A:不可以。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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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審議進度查詢 | Q24002 |
Q:我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已超過3個月,為什麼還沒有結果?
A: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4條規定「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如果您的案件比較複雜或不易確認,必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才能認定的,審議會通常會等檢察官起訴後再認定,這樣就會從起訴後的三個月內再決定是否補償,而不是從申請日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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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信託管理 | Q23597 |
Q:我可以主動表示希望犯罪被害補償金信託管理嗎?
A:可以。在您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時,在「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之「補償金之支付方式」欄位,您可以勾選「由保護機構或分會信託管理」,提供審議會在審議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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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信託管理 | Q23596 |
Q:我可以犯保分會商討信託管理補償金的支付期間及金額嗎?
A:不一定。若是審議會的決定書中,已載明信託管理補償金的支付期間及金額,例如每月支付5千元,那就不能變更;若是審議會沒有特別明訂,是由犯保分會決定,則您可以和犯保分會商討合適的支付期間及金額,以符合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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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審議決定申請覆議 | Q23594 |
Q:申請覆議(申請逕為決定)期間是怎麼計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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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暫時補償金 | Q23589 |
Q:暫時補償金最高補償金額是多少?
A:40萬元。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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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暫時補償金 | Q23588 |
Q:已先領取暫時補償金20萬元,犯罪被害補償金審議決定時是否要扣除?
A:要扣除。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也就是如果犯罪被害補償金決定補償180萬元,因為已經領取暫時補償金20萬元,故只能再支付補償160萬元(180萬元-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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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暫時補償金 | Q23590 |
Q:我覺得暫時補償金給的金額太少,可以覆議嗎?
A:不可以。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8條第3項規定「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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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境外補償金 | Q23583 |
Q:「境外補償金」金額20萬元會如何分配?
A:採共同具領。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也就是當第一順位遺屬有2人時,每人具領金額為10萬元(20萬元除以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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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Q23580 |
Q:車禍被害死亡,適用申請遺屬補償金180萬元嗎?
A:不適用。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因為車禍被害死亡,可以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以就不適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若提出申請,也會受到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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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Q23581 |
Q: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加害人有賠償,補償金需要返還給國家嗎?
A:不用。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只有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或是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等情形才需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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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Q23582 |
Q:「遺屬補償金」金額180萬元會如何分配?
A:採共同具領。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也就是當第一順位遺屬有3人時,每人具領金額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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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 | Q19334 |
Q:出具保證書必須是經濟狀況不好的被害人才能申請嗎?
A:不一定。犯保協會出具保證書必須審查案件情形、扣押標的金額的合理性及經濟狀況等,而衡量經濟狀況是瞭解與必須提出的擔保金額對生活的影響,例如標的金額300萬元,擔保金額30萬元,但債權人名下資產上千萬元,顯然就可能沒有必要出具保證書來代替假扣押擔保金;或是債權人雖有資產,但無法立即有辦法提存擔保金,或是一旦提存,將會影響生活,這樣也是可以出具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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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 | Q23525 |
Q:若可以出具保證書,我可以寫很高的扣押標的金額嗎?
A:扣押標的金額仍要接受犯保分會的審查,犯保分會會就請求標的金額依請求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減除事項、責任比例等因素評估,於客觀及通常狀況下屬合理者才可以,若主張明顯不合理的標的金額,可能審查會無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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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修復式司法 | Q23523 |
Q:修復式司法有什麼好處呢?
A:透過對話的方式,當事人可以說出自己的感受及所受的影響,亦可瞭解事件真相,讓自己的疑問獲得解答,也因為當事人可以親眼看到、親耳聽到其行為所造成對方的影響或傷害,比較會願意主動承擔責任;而當事人經過對話,雙方在心理上都能夠對這個事件作一個小結,踏出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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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修復式司法 | Q23522 |
Q:雙方當事人常是情緒對立、利益衝突,有可能坐下來談修復嗎?
A:修復式司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如果有任何一方不願意,就不會開始,修復過程中也可隨時表示不再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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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修復式司法 | Q23521 |
Q:修復式司法促進者由何人進行?
A:由中立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修復促進者通常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相關背景,並接受過完整訓練。促進者在對話前需分別先和雙方當事人個別見面會談,讓雙方做好充分準備;對話時,則扮演讓雙方都能放心說話的主持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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